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決定
|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88-10-16 |
| 發(fā)文單位 | |||
| 文件號 | |||
| 摘要 | 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建議,決定將該條例第十四條“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wèi)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yè),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毙薷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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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類型 | 其他政策 | 頒布日期 | 198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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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建議,決定將該條例第十四條“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wèi)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yè),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毙薷臑?... | ||